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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、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4-01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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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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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,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、街区建设和管理,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,2024年1月17日,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、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共十八条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、街区申报必须满足:一是四至范围明确,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;二是非遗业态集聚,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,文旅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;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,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%;三是社会治安、照明、卫生、交通、通讯情况良好,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;四是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,形成集聚效应、品牌效应,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;五是市场秩序良好,消费环境诚信守法、文明有序、健康绿色,消费者维权便利;近2年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;六是所在旗县(市、区)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,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,营商环境良好,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申报条件:一是利用自然环境优势,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;二是非遗资源较为丰富、特色鲜明,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,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,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;三是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,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,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,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,传承人及从业者队伍相对稳定;四是能够常态化开展非遗宣传、展示、培训、体验等活动,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;五是建有非遗场馆(场所)至少1个,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,能够满足非遗传习传播活动基本需要;六是有专人负责组织群众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,活动经费有保障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: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、街区实施动态管理,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。对考核评估合格的,通报表扬,并予以奖励;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,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,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、街区资格,并进行公示。对建设成果突出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、街区,在推荐纳入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、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及申报国家级非遗特色村镇、街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。

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